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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破產制“破冰”,更需法治護航

时间:2019-10-18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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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個人破產制“破冰”,更需法治護航

  評論員觀察

  因投資的企業破產,浙江溫州的蔡某要承擔214萬余元的連帶清償責任,可他體弱多病,還有個正在上大學的孩子,家庭生活困難。面對這種棘手情況,平陽縣人民法院首次探索債務豁免等個人破產中獨有的制度理念,促成蔡某取得債權人諒解。日前,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聯合平陽縣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通報會,對這一全國首例具備個人破產實質功能和相當程序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進行介紹,此案也被視作個人破產制度的“破冰”或試水。

  所謂個人破產制度,指的是個人資產無法清償其債務時,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宣布其破產並核銷債務的制度。目的是對破產申請人的財產進行清算、分配或者進行債務調整,對確實無能力進行清償的債務進行豁免,並確定破產申請人在破產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系。個人破產制度的實行,一方面能更好解決一些長期困擾債權人和債務人的爛賬,保障各方權益﹔另一方面也能有效減輕創新創業者的負擔,減少其后顧之憂。

  去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推動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暢通“執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徑。今年6月,國家發改委等部門聯合印發的《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確,要逐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符合條件的消費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最終建立全面的個人破產制度。事實上,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的加快,越來越多的公眾已經認識到,破產是市場經濟中不可避免的客觀現象。而破產制度的建立,就是對陷入嚴重財務困境的債務人的一種有效保護。對債權人來說,公開、公平、公正的債務清償,也為各方債權提供了平等保護。

  就此而言,溫州在現行立法格局下,率先對個人破產制度進行探索嘗試,值得鼓勵。其中,引入管理人制度、債權人會議制度等基本破產制度,首次探索自由財產、債務豁免、失權復權等個人破產中獨有的制度理念等做法,都具有很強的借鑒意義。特別是在個人破產制度仍處起步階段的背景下,進一步用好用活各類政策舉措,將為這項制度的完善打下牢固基礎。

  興利就要除弊,真正把個人破產制度建立好、運行好,關鍵靠法治。就像很多公眾擔心,個人破產制度會不會給老賴提供逃債借口,會不會讓假破產、真逃債現象大量滋生。這樣的擔憂如何規避、如何解決,最終都得以立法的方式,立起規矩和原則。比如,依法出台個人破產法,對個人破產保護的適用范圍進行嚴格限定。再比如,通過修改刑法典,把自然人破產濫用的刑事責任予以明確。

  法因時而立,法因時而進,盡快把實踐中的探索,加以總結、細化完善,是全面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必由之路。

  (毛梓銘)

(責編:谷妍、鄧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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